honglan6
Joined: 18 Jan 2011
Posts: 7
Read: 0 topics
Location: England
|
Posted: Wed 14:22, 02 Mar 2011 Post subject: 环卫所所长 |
|
|
一个小小的乡镇环卫所,所长、副所长、会计、司机等人联手大肆侵吞公款27万余元。11月8日,张家港市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贪污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徐某、闵某、李某和朱某5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000至70000元不等。
设“小金库”私分公款
唐某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环卫所所长,徐某、闵某系该所副所长,李某是会计,朱某是驾驶员兼车队长。2007年下半年,后塍环卫所与金陵纺织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环卫所为金陵公司提供污泥清运服务,金陵公司每年支付服务费100000元。2008年7月,双方结算2007年下半年清污费用时,唐某要求金陵公司将其中20000元汇入环卫所账户,余款3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唐某,并没有开具发票。
事后,唐某将30000元现金交由会计李某保管。2009年4月,双方结算2008年度清污费用时,唐某再次要求金陵公司将50000元汇入环卫所账户,余款50000元仍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唐某,也没有开具发票,唐某仍然将50000元交由会计李某保管。
2009年9月,李某找到唐某,表示自己马上要退休了,这么多钱放在身边不安全,要求唐某尽快处理掉。唐某遂叫来徐某和闵某,每人20000元,把这没有入账的80000元私分了。
虚报油费成生财之道
2008年1月起,副所长徐某负责环卫所垃圾车柴油购买,徐某发现全所垃圾车的用油量很大,上面也从不来查一年用掉多少柴油。徐某遂与唐某、李某商量每次购买柴油开发票时,让卖家虚增发票金额,报销后按实际购买量支付给卖家,剩下的钱就可以自由支配,三人一致认为这个想法不错。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徐某每次购买柴油时,均要求卖家开具发票时增加500到1000元不等的金额。两年间先后34次虚增购买柴油发票金额,每次报销后徐某就将套取的金额分给唐某和李某,两年共套取56400元。2009年12月李某退休后,今年1月至6月,徐某先后11次虚增购买柴油发票金额,共套取16500元现金,与唐某私分。
员工的福利酒被套现私分
2008年下半年,后塍环卫所与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环卫所为酿酒公司清理酒坛和污泥,约定酒坛450元一车,垃圾120元一车,用酒抵扣费用。环卫所把抵付清污费的酒当作福利发给员工。
2009年5月,随着酿酒厂的垃圾越来越多,环卫所拉回的抵付费用的酒也越来越多,徐某和闵某向唐某提出可以把酒卖了套现,唐某觉得这个想法不错,就叫车队长朱某把拿回来的酒卖了,第一次就卖到28000元,唐某将这笔钱交给李某保管。之后,唐某把徐某、闵某、李某、朱某叫到办公室,问他们卖酒的钱如何处理。看到大家都不表态,唐某表示大家分了,其他四人均表示同意。
2009年11月,朱某再次把抵扣回来的酒拉出去卖了43500元,年底时,李某表示自己快退休了,赶紧把钱处理掉,唐某再次找来四人将这笔钱分了。2010年5月,唐某、徐某、李某和朱某又将变卖酒拿到的47200元进行私分。
共同贪污,全部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徐某、闵某、李某、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匿收入不入账、虚增支出等手段,[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侵吞公款进行私分,[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五被告人均系自首,归案后均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吴丹 彭昊
The post has been approved 0 tim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