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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lerny Spa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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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Tue 5:42, 22 Mar 2011 Post subject: 如何看待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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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律师业的“教育整顿”
日前,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会上,省律协拟推出《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5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市州律协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对于不执行“备案制度”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协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给予行业处分并载入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诚信档案。此举无疑可以说引发了参会律师们的激烈争议。审议之后,表决未获通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不过,省律协负责人表示,将在修改后再行表决)。对于这个“备案制度”,反对者认为,“备案”将使刑辩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而且那些处分条款也没有法律依据;而支持者认为,“备案”可以更好地保护律师,理由就是目前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风险很大,困难也很多,经过备案后,异地律协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提醒和保护律师。孰是孰非,我无法也不想遽然作出判断。不过,昨天中午,抓着和一个律师吃饭的机会,我有意识地“抬”出这个“备案制度”。没想到,他没有听完,就脱口而出——“这显然是对律师的控制”。说实话,他有这个反应,我一点也不感到奇怪。“李庄案”以后,对于有关部门发布的几乎所有的与律师有关的文件(2010年2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地律师协会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5月30日,北京市发改委与司法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律师大都会持有一种几乎是本能的反感和抵制。因此,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关注这个“备案制度”,不应该“就事论事”,单纯地来评价这个“创新”是否合理和正当,而应该超越表象,尽可能深入地解释为什么在中国会出现这样一种“教育整顿”律师的趋势。当然,在不少律师看来,这种“教育整顿”律师的趋势,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抬头(因为,就是在当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应当说,这种“教育整顿”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就连许多律师自己也承认,目前律师的执业行为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如,有的律师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作为其执业的最高准则,基本上漠视了律师职业本应承担的“公共责任”,甚至已经显示出完全“商业化”的倾向;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将分内之事“分外化”,[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进而向当事人额外收取这样或那样的费用,直接进入私囊;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正式的收费票据,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出具一张白条;有的律师在接案时“夸下海口”,服务时却“水平低下”;有的律师诋毁同行,不当竞争,以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招揽业务(在法院网上,我看到这样的新闻,说是律师翟某因给法官写信以提成为好处请求介绍案源,而被北京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甚至,还有的律师竟然以身试法,行贿法官(早在2003年9月,司法部调查组就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武汉、宜昌、苏州、广州、东莞、珠海六个城市的法官受贿犯罪中,牵连出了88名行贿律师)。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这种“教育整顿”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他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而不论他的这个委托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天使”,还是“恶魔”。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这种“不分敌我”的态度,不仅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尤其是当律师为贪污犯、黑社会、毒贩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这些为社会公众所不耻的人进行辩护时,更容易招致非议——为涉黑案被告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被不少人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也往往因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而容易遭到公权力的“限制、挤压乃至打击报复”(在不少律师看来,最近的两起惩罚律师的事件,就有“限制、挤压乃至打击报复”律师的嫌疑。2009年12月27日,“福州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吴某的辩护律师林某因八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了福州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三个月后,其所在律所也因合伙人不足三人被责令解散;2010年4月30日,担任四川省杨某刑事案件二审辩护人的北京律师唐某、刘某遭到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据报道说,两人在庭审过程中,不服从审判人员的多次制止,扰乱法庭秩序。法庭辩论阶段两人又无正当理由退庭,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些胆敢介入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律师,更是被不少地方政府当成是“麻烦制造者”,甚至是“异己的社会力量”。因不敢得罪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面对公权力的违法,有的“地方性律师”只好忍气吞声,被动地配合着有关部门不痛不痒的“走程序”,从而无形中损害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因担心以后被“穿小鞋”,有的律师干脆避开那些在当地较为敏感的案件;甚至,有的律师竟选择退出刑事辩护的舞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龚毅的调研显示,“十年来,刑事案件律师的主动代理呈现下滑趋势。”)。近年来,通过媒体,我们时常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轰动案件”——也就是地方政府眼中的“敏感案件”——大都是由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来代理的。这不仅是因为,外地律师的素质更高,也不仅仅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可以动用更多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法学和媒体资源,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影响司法裁判结果,更是因为,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更少忌惮,从而也更敢于“仗义执言”。因此,我认为,在律师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的背景下(尤其是在那些所谓的“专案”中,不仅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取保、意见采纳等权利实现起来非常困难,[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而且执业过程也充满了高度的风险。),在律师职业形象时常被误解乃至被妖魔化的今天(尤其是在“李庄案”之后,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不仅认为律师不起作用,更是将律师看成是“贪钱捞人”、“戕害司法”的“无良之徒”),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不仅是教育和整顿律师,而更应该是尊重和保护律师(尤其是要保护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更容易遭受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和保护律师,就是在尊重和捍卫法治(从不少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律师对于法治的确立和维系,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别的不说,就拿美国米兰达规则的确立过程来讲,如果没有律师的积极参与,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尊重和保护律师,实际上是在尊重和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在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里,绝不能让那些以维护权利为己任的律师们感到“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而要真正地尊重和保护律师,就必须贯彻实施新《律师法》,加快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司法体质改革的步伐,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使律师能够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就应该抛弃对律师的偏见(实际上,作为法律人,律师不仅不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反而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追求什么样的稳定),放宽对律师执业的管控,少来那些费而不惠的“教育整顿”,多为律师执业排忧解难。在条件成熟时,政府还应“放开手脚”,让律师职业完全走向自治。同时,从律师自身来讲,面对律师业的“教育整顿”,我们既不要怨天尤人,也不要只是“抱团取暖”,而要进行深刻地反省,修正和抛弃那些背离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行为,[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并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使命。这里,让我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大法官对律师的告诫与诸位律师同仁共勉吧——“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The exclusionThe head teacher wrote to the parents of R and F telling them that neither R nor F could come back to school, but that they would be given help in completing their course at home. He should, of course, have told the parents immediately, ideally by telephone followed by a letter, of their right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the governing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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