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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Mon 13:25, 14 Mar 2011 Post subject: 刘植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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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常回家看看”入法不靠谱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靠谱作者:刘植荣 导读:在“空巢老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背景下,新修订老年法规定拟立法“常回家看看”。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法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而且法律范畴的归于法律,道德范畴的归于道德,这是不可混淆的,[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 据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此次修订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把歌曲“常回家看看”唱成法律。 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一般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私法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自由、平等和独立性,不能用公共权威来干预私人领域的生活。 多给老年人一些精神慰藉,增强年轻人的孝心,本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则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越俎代庖,[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试图用法律调节道德范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给老人带去精神慰藉,反倒可能使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流为形式。 孝心属于意识范畴,家庭生活多姿多彩,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家庭甚至不同的人对孝的理解和表达方式都不尽相同,绝不能用法律禁锢家庭生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父母要求儿女尽孝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父母希望儿女常回家看看,有的父母则希望儿女在外安心工作,干好事业,少回家。 笔者父母就不希望笔者常回家。一次我问母亲:“妈,我在外面你想不想我?”母亲答道:“只要你在外面一切都好,我就不想了。”我又问:“有首歌叫‘常回家看看’,你希望我常回家看看吗?”母亲说:“我让你常回家,你还怎能专心干自己的事业呢?‘常回家看看’那是闲人的事情,是糊涂母亲的愿望。你在外面做好工作,几年不回我也高兴;你在外面一事无成,常回家反倒让我堵心。” 中国父母的优秀品德集中表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上,希望孩子早日离开他们远走高飞,这是最无私的爱。父母如果不考虑子女的工作、时间和经济能力,一味要求他们常回家看望,那是糊涂父母,这样的父母有,但绝对是极少数。 把“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写入法律,可能会破坏绝大多数家庭业已建立起来的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可能会妨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不但年轻人难以接受,也会使老年人感到不安。 克拉玛依 “白雪飘飘”网友说:“我们家住在新疆,孩子在北京工作,来回9000公里,路途要6天,让孩子常回家看看,那不是要孩子的命吗!所以,我觉得父母也可抽空去看看孩子,不一定非要孩子回家。” 山东的孙大妈也说:“儿子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但时常托人给我带些东西,我们不能因为儿子工作忙不回家就告他不孝。” 在中国历史上,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毛泽东在1959年才第一次回到了阔别32年的韶山冲,周恩来12岁离开老家淮安后一直未返故里,我们能说这些伟人不孝吗? 况且,“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该如何界定呢?一天一次?还是一个星期一次?抑或一个月一次?一年一次?如果子女与老人同楼居住,一天一次也不过分;如果赡养人在国外打工,一年一次也难做到。 笔者过去在部队工作,按军官服役条例四年一次探父母假,要是每年回家看望父母,[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那就违犯了军规。可见,“常回家看看”入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与国家颁布的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相抵触,让人无所适从。 从可操作性来看,更是不切实际。对于在私营企业打工的人来说,他们假期少得可怜,怎能常回家看望老人?除非用人单位每月给员工放几天带薪看望父母假。光有时间还不行,路费呢?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来说,一个月一千来元的工资,除去吃住所剩无几,哪儿来钱常回家? 有钱也不能解决问题,车票不好买(尤其是法定休息的节假日),买不到车票几千公里怎么回家? 可以看出,要想用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那这个问题就成了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在时间、路费、交通和个人发展机会上给公民提供保障。欧美等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而是规定国家扶养老人的义务,国家要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为老年人免费治病,为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 我赞赏上饶市“联星”网友的态度:“我不赞成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能回就回,只愿他们过得好点儿。当然,在我寿终时要尽可能回来,把我的骨灰撒了,不要立坟,不必每年奔波回来扫墓,心里有个念想就成。”(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1年1月17日第08版,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当当网订购《85的人应该涨工资》 卓越亚马逊订购《85的人应该涨工资》我在非洲搞拆迁:非洲人不懂什么是“强拆”刘植荣接受党媒《学习月刊》记者史明专访:民生就是百姓的钱袋子当代社会问题的独立审视――马向平教授评《85的人应该涨工资》没有自由,就没有真理国家应尽快出台《工资法》征收动物福利税,你同意吗?提高全民福利会养懒汉吗?看看外国的社会福利:穷人优先美国超市不少商品价格比中国低美国德州看房记:近500平米大房只要24.8万美元论高房价的十大罪状比照巴黎,北京合理房价是2134元/平米征收房产税合法吗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 工会没力量,集体协商是扯淡个税按照家庭计征是科学发展观看国外的工资分配:公务员不如工人工资高你是纳税人吗?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详解 中国个税制度落后美国100年――美国个税制度评介及启示刘植荣接受东方早报・理财一周记者专访:解决收入分配不公迫在眉睫世界工资研究报告与借鉴工作量是公务员的三倍:用工荒源于用工狠央企高管60万薪酬高不高?刘植荣接受《北京晨报》专访:“高薪养廉”是个误区新加坡的廉并非高薪所养美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工资必须低于私企
The Court of Appeal pointed out that R and F's submission in the county court was of overt, conscious racism, and it was not prepared to find that there had been unconscious discrimination.The decisionThe Court of Appeal said that, unlike the ordinary civil claim where the judge decides, on the claimant's evidence only, whether the claimant has made out a case, in this case the judge had had the benefit of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Despite the school's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 judge had been entitled to find on the basis of all the evidence that R and F had not proved racial 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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