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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lerny Spa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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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at 5:20, 02 Apr 2011 Post subject: 公司法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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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释义七则
的股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募集,总是将发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由投资者认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募集,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所以,无论对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概念都是适用的。其次,对股东而言,股份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所谓股东,就是股份的持有人,亦即公司的出资人。一个股东拥有股份,并不意味着他拥有公司的任何现实财产,而是意味着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一种集合权利,主要有:(1)收益权。即享受利润分配和其他财产分配的权利,包括股息权、红利权、其他盈余分配权;(2)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就议决事项参加投票表决的权利;(3)知情权,即了解公司业务情况、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4)其他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与发行股份相比。公司债券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但必须到期还本付息,对公司有一定压力。所以,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严格的经济测算并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许多共同之处,如,实行资本三原则:按照股份份额进行表决和分配;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股东个人相分离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它的相对封闭性,这种封闭性的显著标志有三:第一,股份不公开发行;第二,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第三,股东人数受一定限制。这三条限制的本意在于保持公司成员的相对稳定性,以增强其内部凝聚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德国首创于l892年,以后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曾于1979年在《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正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993年又在《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章。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中小规模的企业是比较理想的模式,其优点在于:(1)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本;(2)设立手续简易,机构简单,便于组织管理;(3)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了解信任,内部关系密切;(4)资本确定,人员稳定,对外信用牢固。在我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和较严格的政府控制,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化改组等原因,[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有限公司的形式也时常为大型企业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及证券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资格和最高人数都没有限制,因而能够广集资金,扩大规模,并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永存性。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是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和1600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当时,这些公司都是由政府特许成立的。自产业革命以后,股份有限公司风行西方各国,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设立制度也逐渐由特许主义、核准主义转为准则主义。成熟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主要特点:(1)资本证券化,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允许自由转让;(2)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离,股东除了负出资义务外,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3)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虽有资本所有权却没有业务执行权,股东会不参与经营,企业经营权由董事会和经理掌握。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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